核技术利用单位,记得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编辑:2023-12-08 10:46:33
01
年度评估报告提交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
(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将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年度评估报告提交方式
◆可登陆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在网上直接提交。
◆进入首页,点击单位信息维护。
◆在这里点击年度报告进行上传。
03
年度评估报告包括内容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2.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3.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4.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5.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6.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7.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8.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如需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年度检测、编制年度报告、个人剂量监测的,请联系我们:0351-7825665/1859512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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