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利用单位请注意: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是要被处罚的
编辑:2023-12-26 16:00:30
辐射安全与防护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各种辐射,*常见的有手机、电脑、电视、微波炉等,但是辐射量均很小,几乎不会对身体造成明显的影响。在医疗机构、科研单位等行业当中存在大量的辐射,长期处于这些辐射环境下会对身体造成影响,主要会影响到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比如出现*、头晕、*多梦、神经衰弱及记忆力和*下降的情况,所以法律要求相关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使用射线装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但是实践中还存在相关单位辐射安全防护意识淡薄,让未经培训和考核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的情况,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局查处的这起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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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7日,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零部件和普通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1台Ⅱ类射线装置,现场负责人介绍该单位有2名工作人员(杨某和彭某)使用射线装置,但执法人员发现这2名工作人员(杨某和彭某)的辐射防护考核证书已于2022年3月过期。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未取得辐射防护考核合格证书之前不得使用射线装置。
2022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际有4位(彭某、杨某、田某、高某)工作人员使用射线装置。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监控,监控内容显示,该单位自2022年9月14日至9月27日期间工作人员未取得辐射防护考核合格证书仍在使用射线装置。
2022年10月8日,该单位在接受调查询问时陈述,该单位4名探伤操作人员均在未取得辐射防护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下使用射线装置。
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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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案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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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无小事,法律对从事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人员均有明确的要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本案中该单位在使用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情况下,继续违法使用射线装置,违法的主观故意明显,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这类案件的发生大多由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然而,辐射安全事故往往都是发生在疏忽大意的地方,相关从业单位应当以此为戒,坚持提高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工作技能,加强辐射安全管理,执行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及日常管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预防辐射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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